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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车主拖欠5904元路内智慧停车费被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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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车主拖欠5904元路内智慧停车费被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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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车主拖欠5904元路内智慧停车费被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韶关市某车主因长期拖欠路内智慧停车费5904元且拒绝支付,被收费管理方韶关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夏小讼​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5日依法立案,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于近期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26年9月28日,该院依法下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已审理终结。 该案被告韶关市路内智慧停车欠费车主因未知原因未当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权。法院认定,2023年12月1日,原告通过招投标获得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智慧停车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2023年12月7日,原告与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特许经营权项目协议》,为始兴县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汽车泊位提供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随后原告在授权经营管理的临时停车位区域陆续安装了智能停车系统,同时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来往车辆收取路边智慧停车管理费。 该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基于行政许可授权取得始兴县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汽车泊位提供智慧停车服务。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被告多次将车辆驶入收费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原告与被告成立事实服务合同,每次停放独立计费,被告在驶离时应当履行付费义务。 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该案被告向原告韶关市华慧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5904.3元,并从2026年8月5日起以未支付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支付至上述费用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一并承担。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资料显示,该原告韶关市某信息科技公司近期将大量韶关市车主起诉至法院,很多车主因法律意识淡薄,缺席审判,没有向法庭提交合理的答辩意见或答辩状,完全放弃了答辩权。 据了解,目前韶关市路内停车欠费情况比较严重,甚至有个别车主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社会单位在实际收费管理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瑕疵,比如无法依规开具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财政专用发票,大家认为韶关市路内停车收费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广东#​#判决书#​#法院##停车费#​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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